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3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有关发票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6]230号),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使用总局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旧版保险费发票同时作废。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
  三、各地级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见附件2)。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见附件2),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接收和利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及各中心支公司报送的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管理,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力度。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闽地税发[2006] 200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