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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0
实施时间: 2007-4-1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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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我区贯彻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的工作正在进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要求,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各项工作,同时注意采集填列2007年度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报表,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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