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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货[2010]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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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96号)下发以后,根据本市实际,对各税务分局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负责本项工作。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开具后的第四联由各单位直接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税务确认书》的编号为3100**********,其中第5、6两位为税务机关代码;7—10位为所属年份;11—14位为流水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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