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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7]4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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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 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税额标准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标准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理相近的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政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政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政管方式,不断提高征高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政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政策和政管规定。要主动和土主、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节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政管的薄弱环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收管理工作搞好。
  《决定》是落料科学发展观的重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分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另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荐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产《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枯亲自抓好经项目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议的通知》(财税[2007]9号)及时贯彻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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