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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集中在海口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2]25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6
实施时间: 2002-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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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关于我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请示》称:由于交通银行规定辖属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财务核算发生变化,分行辖属的海甸、大同、琼山、三亚等四个支行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账面损益未能全面、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要求对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在海口市集中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起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集中在海口市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并就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的成员企业(海甸、大同、琼山、三亚支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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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交通银行各分行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分工问题的 财监字[1995]32 1995/6/1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问题 吉国税函[2001] 2001/3/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等银行 津国税所[2005] 2005/7/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5/6/2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 云国税函[2001] 20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