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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3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6
实施时间: 2002-4-1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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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加强和深化我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地税局2002年全区地税工作要点及计划安排,结合我区地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区局决定,2002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地税机关征管的各税种和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总局部署的对集贸市场、加油站以及涉及地税管辖的各税种)。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充分开展专项检查,区局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检查,是从我区加强依法治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实际出发,针对当前征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涉税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总局和区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部署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地税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本次专项检查。要在检查工作中,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务必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悉心安排。各级地税局要根据总局《通知》和区《方案》的内容及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政治素质高、专业技能强、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各机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一是各地地税局要与国税局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员,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积极发挥“公安、地税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情报、信息的传递,特别是在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银行以及建筑工程管理、旅游管理、饮食服务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多角度地发现线索。多方位地切入,使检查工作动、静态有效的结合,有的放矢,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加强各地、各级地税间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和协查工作。特别是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集团性企业和对道路、管道、线路等施工工程的专项检查,各地地税机关要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权限,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全区地税系统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涉税大要案件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起责任明确、动转协调的税务执法机制。
  (四)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在实施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符合实体法,也要严格执行程序法,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始终把检查质量和效率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检查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要做到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文明执法,树立形象。专项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既要文明执法,又要耐心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做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地税机关执法形象。
  四、检查中的几个结合
  (一)专项检查与加强基础管理和组织收入相结合。通过专项检查要堵塞征管漏洞,全面提高征管质量,确保全年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二)专项检查要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相到兼顾,保证重点。
  (三)专项检查要与加强涉税大要案查处工作相结合,凡达到涉税大要案标准的,要按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该备案的备案,该公告的公告,该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移送,充分体现税收执法和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
  (四)专项检查要与税法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特别对那些严重违反税收法律且“屡查屡犯”的纳税人,经过严厉查处后,要通过公告、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开曝光,以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目的。
  (五)专项检查与清理欠税相结合。
  (六)专项检查要与落实新《征管法》相结合。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检查工作开始后,各盟市地税局要积极收集检查信息,通过“稽查信息”、“动态”等形式及时向区局报送检查工作信息。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案例分析工作,按时限要求,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附典型案例,以盟市一级地税机关的名义向区局相关处室上报。
  附件:
  1、《2002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在总局部署的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基础上,区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下各项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房地产开发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的范围检查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纳税人,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2、检查重点内容
  (1)营业税重点检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自建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检查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①以商品房抵顶施工企业工程款或抵顶建材企业建材款或抵顶购地款、银行贷款等不作销售处理,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②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自己招聘一部分劳力,完成一部分力所能及的工程,逃避或少缴自建工程应纳的营业税;
  ③将部分商品房特别是营业用商品房出租,收取的租金不入账,少缴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2)企业所得税重点对商品房开发成本进行检查,特别注重重点检查税基方面、商品房自用方面、关联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核算不健全或资料不完整、核算不真实、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户,要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检查要求
  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具有涉及面广、税源大、且销售方式花样多、会计核算难度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它企业、拆迁户、消费者之间业务往来复杂、经济往来关系有时难以确定,涉税问题复杂,征收难度大的等特点,因此,本次专项检查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选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业务熟悉的税务人员组成专门检查组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参检人员进行封闭式管理,以确保办案的超脱性。要坚持集体审理、集体定案的原则,坚决抵制关系网,堵住说情风。
  (2)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涉税检查时,不仅要对其全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静态的检查,而且要对其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有关单位、人员,如拆迁户、批准部门、施工单位、产权管理部门、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个人等进行动态情况调查核实。
  (3)加强与公安部分的配合,发挥已成立的各级公安、地税联合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作用。坚持“快查、快结、快入库”的办案原则,提高办案效率。在检查过程中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查纳税人有涉税问题的,应立即按有关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不能按期缴纳或长期拖欠税款的,应立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不能按期缴纳或长期拖欠税款的,应立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组织税款入库。
  (4)通过专项检查,总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征管改进措施,一并整理上报。
  (二)对契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检查2000年以来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况也可以延伸至以前年度)。
  2、检查重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检查中应特别注意对契税计税依据的检查。对纳税人以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印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凭据,并以其票面金额作为成交价申报缴纳契税的;或以签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代替交易凭据申报缴纳契税的;虽以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申报缴纳契税,但票面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次专项检查中应重新核定、核定其实际成交价,并补缴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并代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申报缴纳契税成交价与实际售房价不符的,除按实际售价补缴契税外,应按偷税处理。
  3、检查要求本次检查中应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对房地方开发企业的专项检查,对已办理权属证书的纳税人缴纳契税的情况和税务机关委托办理权属证书的部门代征契税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要深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特别是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实,要对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让、交易行为的双方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对隐匿真实成交价或交易双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方联合采取虚假手段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契税的,应按偷税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建筑业的专项检查
  1、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业务经营的其他企业,检查面100%。
  2、检查重点
  (1)营业税①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取得工程收入应纳的营业税;②建筑企业自建自售建筑物应纳的自建工程营业税;③自营施工单位承揽隶属企事业单位和对外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取得或结算的工程收入应纳的营业税;④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取得的工程收入应纳的营业税;⑤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在结算工程价款过程中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在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确定营业额时,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二是对纳税人承包铁路、公路、管道、输变电和通信线路等跨地区工程,其纳税地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建筑安装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支出情况,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务性支出,对工资薪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实际职工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提供劳务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职工个人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时应严格按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别注意对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个人靠挂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核算工程收益的,建筑企业对内部施工队只收取管理费、承包费不核算工程收益的,以及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不健全,无法进行准确工程收益核算的建筑业,应按我国建筑业成本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3、检查要求
  本次检查中除了对已登记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业务经营的其他企业进行检查外,还应通过走访群众、沿街、沿道路巡查和到当地计委、工商局、建设银行、城建管理、建安工程管理、道路工程管理等部门及有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对外地来本辖区内承揽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未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个人要进行严格的检查。
  (四)对交通运输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经营的其他单位、个人,包括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装卸搬运。
  2、检查重点
  (1)营业税
  检查重点:一是对营业额的检查,特别是纳税人提供运输、装卸搬运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外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委托提供运输、装卸搬运劳务的单位、个人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二是对铁路工附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都要进行严格检查,并按相应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三是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应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四是行政事业单位用自有车辆为他人提供客、货运输并取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对运输、装卸搬运设备的燃料动力消耗、修理费用支出、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在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取得的其他副营业务收入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超过设备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设备定额确定支出;对修理费支出过高,而对设备使用、管理、维修无详细记载的,应要求被查纳税人提供详细的维修记录、维修结算清单或到提供维修的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副营业务、营业外收支核算应严格按会议核算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对航空、铁路和邮政运输部门等工资薪金较高的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注意对运输企业雇佣的驾驶员、机械维修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3、检查要求
  检查中除了对纳税人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进行静态的检查外,还应深入到车站、码头、货物和交通管理、车辆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动态的实际调查,特别要注意将运输设备行驶里程和使用说明书标的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定期维护和更换易损件要求与账面反映的支出情况相核对,以便准确核定收益情况。
  (五)对餐饮、娱乐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从事餐饮、娱乐经营的单位、个人,包括宾馆、招待所附带的餐厅、歌厅、夜总会、康乐部等。
  2、检查重点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应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纳税人进行检查。
  (1)餐饮、娱乐业大户;
  (2)规模较大,但长期申报亏损,仍能够持续经营的纳税户特别是集体、个人合伙经营、私营和个体工商户;
  (3)与同行业相比,利润明显偏低或“亏损”的纳税户;
  (4)经营火爆,但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较低或定额偏低的纳税户。
  3、检查要求
  检查中除了对纳税人的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进行静态的检查外,还应深入纳税户经营场所进行动态的实际调查,特别要注意将被查纳税人的物料消耗包括燃料、水、电消耗与同期收入情况相核对,以便准确核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对可以使用各种信用卡、支票结算的纳税户,要到纳税户开户银行调查信用卡、支票结算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记载收入;在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时,要对票面上反映的一些常客进行登记,并有重点地到一些常客的报账单位进行跟踪调查纳税人收入结算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六)对中介机构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监理公司(包括建筑工程监理、道路工程监理、电信工程、电力工程以及其他工程作业和、技术质量的监理)。
  2、检查重点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监理公司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检查要求
  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上述中介机构中的会计师、律师以及监理公司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对临时受聘人员,要对其在本所、公司以外的各项收入进行调查,各项应税收入均要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保计税依据完整。对监理公司的检查要将其签定的监理合同、协议等与结算收入的情况进行核对,对承接较大工程监理项目,要对其监理的工程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工程进度及收入结算情况。
  二、检查年度
  除对契税的检查外,其他专项检查内容一般检查2001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骗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时间及报送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从2001年4月2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各盟市地税局务于2001年7月10日、9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附2-3例典型案例分析及专项检查汇总表报送区局稽查局。
  各级地税局务必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中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另外,通过本次检查要总结纳税人可能产生偷税、少缴税的原因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点,从加强基础管理着手,提出改进征管的措施,一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东、中、西部直属稽查分局结合自身检查重点与专项检查一并进行,还要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以及大要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指导、督导。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检查内容,其检查结果一并总结上报。在专项检查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请随时与区局联系,联系人:郑建平、潘英,联系电话:0471-4932636、496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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