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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政报》价格的函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02]9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4-18
实施时间: 2002-4-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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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政报》是自治区政府机关刊物,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主办,主要刊登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与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是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重要园地。《内蒙古政报》复刊6年来,很好地实践了传达政策法规、推进依法行政、面向社会各界、服务改革发展的办刊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蒙古政报》从2000年起,由原来的B5改版为国际标准通用的A4开本,内文纸张由原来的52克纸提高到60克纸,封页采用铜版纸彩色印刷,印刷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内蒙古政报》是由编辑部自办发行,邮政资费始终由编辑部承担。虽然2000年邮政资费上调,给发行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但当时改版工作正在进行,未做价格调整。
  目前,由于印刷成本和邮政资费价格的大幅提高,《内蒙古政报》的价格也需相应调整,否则难以为继。为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保证及时准确地发行,并经过认真测算,拟从2003年起,《内蒙古政报》每期定价由原来的3.60元调整为5.00元,全年定价为60元整。
  专此致函,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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