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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1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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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主要指清洗、晾晒、挑选、分类、整理等简单加工程序。
  二、因《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5月份以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要求企业全部收回作废,重新开具普通发票;从5月1日起,生产及其他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所开具的进项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对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其所购的专用发票必须立即收缴,如属于防伪税控企业,应同时收回有关专用设备;对同时兼营其它业务的单位,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将废旧物资和其它货物的经营准确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予以免税。
  四、自5月1日始至收到此文前,凡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除按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外,尚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报税;开票后专用设备被收缴的单位,由负责收缴工作的税务机关报税,以确保金税工程采集率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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