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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
实施时间: 200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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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总局明确的区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需抄送区局流转税处外,对属盟市稽查权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应比照总局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在10日内将案件分析报告及填写的表格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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