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马炎璋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0]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10-2-22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香港马炎璋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客户委托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1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0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12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审计系统民生工程资金审计 皖审综[2007]77 2007/9/14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3/26
北京市审计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 2012/10/1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认定 2010/11/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皖注协[2015]12 2015/2/4
关于同意香港李式帷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财会函[2010]41 2010/11/15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通告 苏审发[2013]44 2013/3/2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58 2015/11/20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 2014/10/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企业参与省外项 闽经信计财[201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