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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1]32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8
实施时间: 2001-8-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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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1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第三条,“《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修正为“《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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