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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计函[2002]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6
实施时间: 2002-2-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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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清理核实,认真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三份(格式同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一份上报盟市级国税局计会部门,经盟市局整理后上报区局(与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完全相同的不报)。
  二、“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中死欠标记栏按照“法院裁定”和“核查认定”填写。“法院裁定”指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企业欠税,以法院裁定书为依据:“核查认定”指经核查确属“走、死、逃、亡”企业欠税,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材料为依据。各地必须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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