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27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1
实施时间: 2000-8-3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0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产自用制剂是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明确将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医疗诊所)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前,可暂按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 穗地税函[2010] 2010/7/2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25 2000/9/28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 财会[2018]25号 2019/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 2000/7/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 冀地税发[2002] 2002/10/30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 晋财税字[2000] 2000/8/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 青地税发[2005] 2005/5/2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 黑地税发[2002] 2003/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 陕地税发[2002] 2002/9/2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1] 20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