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1]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2
实施时间: 2001-3-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印发你们,请及时印发到所有一般纳税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
  为确保我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顺利通过扫描认证,杜绝因保管不善造成无法通过认证扫描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特请一般纳税人在保管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纸系采用化学胶囊涂在纸的表面,在一定压力作用下,胶囊破裂后,显出颜色,形成字符。为了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被折叠、搓揉,造成无法认证,因此要求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要保持专用发票的平整、整洁,最好将专用发票夹在笔记本或书里。
  二、企业因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为避免邮局加盖邮戳造成胶囊破裂,污损票面,而无法通过扫描认证。所以一般不用邮寄,非邮寄不可的,在邮寄过程中,抵扣联和发票联之间要隔一层白纸,以避免票面被污损。
  三、企业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印机,必须认真调试,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损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
  四、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加盖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时,必须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右下角备注栏的空白处,不得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文字和数据相重叠。
  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不得用大头针或别针等对其装订成册,以免污损票面。
  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不得在发票前后两面签字,以免损坏票面及密文。
  七、进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无法通过认证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00年三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预]认证 浙国税流[2001] 2001/12/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 粤国税函[2009] 2009/7/2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 深国税函[2004] 2004/11/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流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2014/9/2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 晋国税函[2003] 2003/12/9
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防伪 内国税明电[200 2001/1/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 川国税函[2003] 2003/8/4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的 沈国税流[2000] 2000/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的 2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