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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1]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2
实施时间: 2001-3-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5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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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印发你们,请及时印发到所有一般纳税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
  为确保我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顺利通过扫描认证,杜绝因保管不善造成无法通过认证扫描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特请一般纳税人在保管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纸系采用化学胶囊涂在纸的表面,在一定压力作用下,胶囊破裂后,显出颜色,形成字符。为了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被折叠、搓揉,造成无法认证,因此要求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要保持专用发票的平整、整洁,最好将专用发票夹在笔记本或书里。
  二、企业因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为避免邮局加盖邮戳造成胶囊破裂,污损票面,而无法通过扫描认证。所以一般不用邮寄,非邮寄不可的,在邮寄过程中,抵扣联和发票联之间要隔一层白纸,以避免票面被污损。
  三、企业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印机,必须认真调试,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损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
  四、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加盖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时,必须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右下角备注栏的空白处,不得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文字和数据相重叠。
  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不得用大头针或别针等对其装订成册,以免污损票面。
  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认证前,不得在发票前后两面签字,以免损坏票面及密文。
  七、进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无法通过认证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0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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