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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2001]1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8
实施时间: 2001-1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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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区对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直由盟市国税局上报区局核批,因此,只对变更开票限额的企业报区局审批。
  二、各地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并于12月12日前通过广域网向区局上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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