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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01]12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0-20
实施时间: 2001-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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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目前,我区部分农村牧区收费秩序混乱,且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牧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公示制度,作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扎扎实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各执收单位、有关企业公示栏的建设要同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一公示。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地点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农牧民宣传实行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牧民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2001年年底前,收费单位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2002年上半年,行政村要普遍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2002年年底前,有条件的自然村和农牧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都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
  四、当前要重点抓好农牧区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计划生育收费、社会抚养费、农牧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和农用柴油等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提高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
  五、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立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除积极协调督促各执收单位尽快建立公示制度外,对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党和国家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涉及农牧民的行政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牧民的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粮食保护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建立涉及农牧民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公示地点应选择在农牧民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除向群众公开明示外,还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多渠道公示。
  第四条 苏木乡镇要结合政务公开,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苏木乡镇政府代收或直接收取的国家规定的收费。
  第五条 行政村公示栏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的收费标准以及向农牧民代收的水费、电费和农用柴油价格等。
  第六条 民政、计划生育、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及农牧民收费的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粮食等经营单位均应在营业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粮食保护价。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要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
  第九条 公布价格和收费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苏木乡镇和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由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牧民转嫁摊派公示栏、公示牌的制做费用。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核本地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涉及农牧民的收费项目要定期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项目要即时公示。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时,公示内容已不适应的,负责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执收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并建立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法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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