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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所函[2001]4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17
法规类型: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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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报送我行调剂使用宣传费、招待费计划的函》(建蒙函[2001]522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7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1年度在完成营业收入134455万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提取业务招待费134万元和业务宣传费269万元,分别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该限额。该行在年终决算时,如未完成营业收入计划,应相应核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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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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