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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26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8-29
实施时间: 2007-8-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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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辖内各区级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证明适用对象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适用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免税车船,无需开具减免税证明。
  二、关于汇总开具减免税证明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原则上逐台车辆开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一单位拥有数量较多车辆的可以汇总开具,但须附上明细清单,清单上必须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所有信息。
  三、关于跨区域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问题
  在广西区域内跨市、县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交强险购买地缴纳车船税;对广西区域外的车辆在广西购买交强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回到车辆的登记地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关于交强险保单“代收车船税”栏“纳税人识别号”信息的填写问题
  交强险保单 “代收车船税”栏 “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必须填写。纳税人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号码;纳税人没有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属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属个人的填写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士兵证、护照、回乡证等)号码。
  五、关于保险机构保险业专用发票注明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问题
  为便于管理,保险机构在开具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可在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信息。
  六、关于未生效保单及未收取保费保单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保险机构在开具交强险保单时,不管保单是否生效以及保费是否收取,均应按照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七、关于重新签发保单涉及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保险机构发现以前月份保单因适用税目、单位税额错误造成少缴或多缴税款的,应在重新签发保单的下月进行申报缴纳或抵减上月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具体情况。
  八、关于有关信息不一致情况下涉及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涉及的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上相应项目所记载信息为准。没有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信息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九、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报送问题
  在地税信息系统与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对接之前,各保险公司每月以电子文档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无需打印纸质资料。
  十、关于机动车变更车籍涉及车船税问题
  车辆的车籍迁入或迁出广西时,原已缴纳车船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再征收已缴纳车船税年度的车船税。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地税机关、辖区内各级中资财产保险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依靠党委、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要加强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等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大力宣传开征车船税的重要意义,耐心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宣传、解释车船税的税收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杜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广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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