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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区地税系统2008-2009年度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8
实施时间: 2008-1-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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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节约采购成本,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决定对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制度,现就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具体品目
  l.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定点印制。
  2.税收票证定点印制。
  3.普通印刷品定点印刷。具体包括:(1)信封;(2)纸质印刷品(包括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税收票证)、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3)非纸质印刷品(包括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不包括税务登记证。
  (二)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限额及要求
  1.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印制,税收票证印制。不论数量、金额多少,均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按照中标优惠率(价格)直接选择确定承印厂。
  2.普通印刷品定点印刷。
  (1)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并且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印刷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定承印厂。 (2)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内的印刷服务,或者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之内的印刷服务,必须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定点供应商及其服务范围内,由单位采购工作组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与各个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价格谈判,以更高优惠率或更低价格确定定点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定点供应商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供应商以外厂家印刷的,采购人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核同意。 (3)单次或者年度计划单项目(品目)印刷预算总额超过 5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三)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有效期限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四)印刷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自治区地税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一2009年全区地税系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其中标优惠率(价格)。具体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率(价格)如下:
  手写发票、定额发票和电脑发票定点印刷
  2.税收票证定点印制
  通印刷品定点印刷
  二、定点印刷采购程序和采购资金支付
  (一)定点印刷采购程序
  1.指定企业印刷发票属依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标企业需向自治区地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招标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新的《发票准印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如出现准印证到期而下一期准印资格招标尚未进行的情况,则本准印证的有效期自动延期至下一期准印资格招标结束为止)。在自治区地税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撤销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格,由各市地税局收回原《发票准印证》及发票监制章,监督印刷企业做好防伪用品、发票成品和半成品的移交及清理等工作。
  2.采购人依据定点印刷采购中标价格(或优惠率)和采购需求(应明确数量、材质、规格等,可要求定点印刷厂免费提供技术咨询),确定定点印刷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取得有批印权地税局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后,方可印制发票。《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具有合同性质,一旦下达,双方应认真实施。各市地税局征管部门每次印制统一发票时,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一个季度的用量,以避免库存过大。如确需较大印量,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考虑资金支付能力,以避免因资金支付困难拖欠印刷厂印刷费。
  (2)普通印刷品采购根据定点印刷厂市场公开报价和中标优惠率,由采购人与各个定点印刷厂进行价格谈判,商定采购价格。定点印刷厂要将普通印刷品市场公开报价定期向各级地税局公布,并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备案。 3.定点印刷厂根据采购合同提供印刷服务。
  4.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人按照部门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申请支付印刷费。普通发票货款由各市地税局与承印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结算。各市地税局征管部门组织验收入库后应及时将应结算的发票名称、数量及金额信息传递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经费开支程序办理发票货款支付手续。各级地税局在得到上个季度发票工本费经费返还后,必须及时结清上个季度应支付的印刷费,不得拖欠印刷厂印刷费。
  三、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地税局对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年度参加广西地税系统定点印刷投标时的评标要素之一。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地税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提请按规定进行处理。 1.交付印刷品返工两次以上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印刷业务的;3.向采购人提供的印刷品,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4.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纸张的;5.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品价格的;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7.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8.出现重大责任事故;9.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印刷行业经营资格的;10.定点有效期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印刷厂定点资格的;11.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或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12.因印刷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及定点供应商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的;13.不履行《中标后的工作计划》中的售后服务方案承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票印制定点供应商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自治区地税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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