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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8]7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5-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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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大举措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源清查的成果,结合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调整,开展好税源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努力提高征管水平。特别是已试运行地方税税源监控管理系统的6个试点单位,要以此次清查为契机,做好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认真开展税源分机和比对。
  三、请各市地税局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本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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