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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金税工程推行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9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8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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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金税工程推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推行金税工程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金税工程推行方案
  2002年我局根据国务院批准推行金税工程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的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各单位一把手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和各岗位广大税务干部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
  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同心同德、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党悟和责任感,放弃休息,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总局下达我市及市局党组提出的2002年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推行任务。2002年度实际推行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3,956户,完成总局下达推行任务的1.98倍和市局党组要求完成3,000户任务的1.32倍。我市目前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068户,其中: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1570户。截止2002年12月底,累计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6,177户,占应纳入防伪税控户数19,498户的31.68%。2003年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总户数13,321户,其中:工业7,269户、商业6052户。
  200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二期进行充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精神,市局研究决定,我市在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组织宣传工作2003年我市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和对金税工程二期的完善与拓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带头学。充分作好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宣传动员工作,并争取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无条件地圆满完成市局下达各单位的推行计划任务,各单位在确保完成计划任务的基础上,一定要确保防伪税控企业的推行质量,必须做到推行一户,企业就能正常开票、抄报税和认证,并及时在稽核系统建立档案信息,以保证数据的采集完整和准确,做到万无一失,以确保金税工程各系统正常运行。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通知》(渝国税函[2001]498号)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市局将按照总局有关违纪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推行时间及范围我市在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于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行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推行时间在5月底前完成,推行范围为未纳入防伪税控的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70%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阶段待总局关于防伪开票系统共享设备(一机多卡)开票管理办法下文明确后,将余下的30%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类商业企业为适用于税务代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小型企业,主要指各类专业市场小户型商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
  三、培训及安装发行方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防伪税控的培训安装发行工作采取按区县(自治县、市)集中培训、集中安装的方式。为确保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安装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市局计划安排,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局统一规定时间、地点、实行集中发行、集中安装。同时,各单位必须在对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前一天完成专用设备(金税卡)发行工作。具体培训、安装工作由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与各单位联系,共同搞好本次培训、安装工作。(2003年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培训、安装计划表见附件)
  四、专用发票管理
  (一)为使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与防伪税控企业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步,不造成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总局取消了2003年上半年手工万元四联专用发票印刷计划。在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过渡期市局只发售手工千元四联专用发票,推行防伪税控过渡期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用手工版千元四联专用发票代替手工版万元四联专用发票使用,各地现有库存的手工万元四联专用发票应尽量调节给销货量大、一次性开票金额大的纳税人使用。
  (二)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停止发售和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已领购未使用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核销。
  (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版本(千元版、万元版)的限制,采取税务机关对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取授权发行最高开票限额方式开具专用发票,如经税务机关批准发打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千元、万元、十万元……等。
  附件:1.2003年防伪税控推行培训、安装计划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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