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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2]3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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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价[2002]3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时,凭下岗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领购簿、登记簿的工本费,并在下岗证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同时,各区县(市)局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下岗证复印件按季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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