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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5]1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5-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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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对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
  (一)对取消审批项目需要加强管理的项目。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
  2、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3、存货计价方法;
  4、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开发立项;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技改立项;
  6、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取得工效挂钩方案;
  8、其他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的项目。
  (二)管理的要求。
  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各项上述材料后,受理人应及时登记《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管理登记表》(附件1),并按户装订相关资料。对需要上报市局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市局,上报市局的表格由市局统一制定。
  (三)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管理。
  对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管理分为二部分:一是在纳税申报前进行,二是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组织审核。
  1、对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管理应放在纳税申报前进行。对上述项目,主要是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完成,做好日常管理资料的登记和维护工作。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审批后的管理见《关于做好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后的后道管理意见》(附件2)。
  2、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工效挂钩的工资扣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扣除、弥补亏损等应放在纳税申报期间组织审核。
  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各项附报资料,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审核。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要审核其计算是否准确,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政策是否正确,对有关项目已建有管理台帐的,要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与台帐数据一致,有关项目有政策标准的,使用的标准是否准确。经审核,纳税人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或者不符合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在审核后将资料和情况说明书面报送综合业务科,由其安排纳税评估或传送稽查。
  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广告费及加速折旧三项,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分别按省局文件规定填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明细表》,对工资的审核见《关于做好取消工效挂钩方案后的后道管理问题》(附件3)。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省局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报资料清单》的内容报送。
  二、健全管理台帐,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监控
  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日常管理工作日益凸显,各单位对取消审批项目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监控。
  (一)台帐的种类。
  1、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帐;
  2、投资转让损失抵扣台帐;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台帐;
  4、广告费抵扣台帐;
  5、递延纳税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台帐;
  6、速折旧台帐;
  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台帐;
  8、其他市局及各单位需要建立的管理台帐。
  (二)建立台帐的要求。
  各单位对取消审批项目在备案、审核及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入帐,建立管理台帐。对在日常征管中发现台帐信息改变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调查后的真实信息维护管理台帐。在计算机台帐未建好前,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手工台帐。
  (1)台帐格式(见附件4)。
  (2)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税基监控水平
  三、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按市局的统一布置组织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税前工资扣除;
  3、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4、亏损弥补;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6、其他市局规定的项目。
  (二)在日常征管及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税前扣除规定而自行减免税或扣除的,应首先作为纳税评估的对象,对这些有问题的纳税人必须每户必评,同时对不应享受的减免税或多扣除的金额应予纠正和追缴税款。
  (三)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突出的的,应及时移送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组织纳税检查。
  四、强化稽查
  (一)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的纳税人,编造清册传递给市局稽查局(一分局)。
  (二)市局稽查局(一分局)在接到清册后,应按案源管理的要求及市局的统一布置,抽取部分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违法违规问题,依稽查程序处理。
  (三)稽查局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各管理分局。
  (四)各管理分局依据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管理台帐维护,以保证台帐的真实性。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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