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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字[2000]19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6
实施时间: 2000-6-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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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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