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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8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0
实施时间: 2002-5-10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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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销售旧货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减税优惠。
  二、销售旧货的单位,没有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多征的增值税税款,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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