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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23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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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和掌握《规范》的宗旨和目的、内容和措施,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促进我区纳税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广大税务人员要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辩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或重服务、轻执法的片面思想与做法,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一)在区局对《规范》中有关事项未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的,各市应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紧落实。
  (二)对于纳税咨询限时答复时限、办税服务厅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在区局未作出新规定之前,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129号)执行。
  (三)按照《规范》的规定,区局将统一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在建立纳税服务热线的同时,统筹建设总局和省局的税务网站,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
  (四)目前,区局正在划拨全区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待修改完善,印发全区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规范》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征收管理处),以便一并向总局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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