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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1]10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7
实施时间: 2001-9-27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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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关系到巩固农牧业基础地位和保持农村牧区社会稳定,是农村牧区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实行农牧业税收公示制度,是贯彻党和国家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表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从今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要做到农业税收项目公开、标准公开范围公开。要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收、涉农价格、收费制度告诉农民,让农民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国办42号文件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93号)精神,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减轻农牧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依法减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据全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的上半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有些地方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涉牧税收平摊,违背了据实征收的原则;对国家依法征用的耕地和外出打工的农户撂荒地没有核减农业税,而采取平摊的办法转嫁到其他耕地;还有对仔畜、耕役畜征收牧业税;有些旗县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部分乡村干部采用高息借贷来完成税收,将借贷形成的高息转嫁给农牧民,增加了农牧民负担。因此,为了进一步减轻农牧民不合理负担,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工作中要切实贯彻党和国家政策,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三、今年我区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各地要认真核实灾情,按照农牧业税减免税政策,遵循“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及时落实到受灾农牧户。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牧业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农牧业税减免工作的检查,防止该减不减和截留、挪用减免税款等违反农牧业税政策问题的发生。
  四、认真搞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点旗县按照批准的方案,必须以减轻农牧民负担为目的,把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贯彻在税费改革整个过程中,有组织、有指导、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扩大试点和逐步推开积累经验。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要继续坚持现有的税收和减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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