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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0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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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地方税源的管理,统一、规范各地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自身税收征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我区地方税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我区地方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以及《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管理员是指我区各级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岗位的工作规程、制度和岗位职责,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秉公执法,为税清廉,文明服务,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与税收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轮换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但遇政策性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将税源分为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划片管理或分类管理时,要把管户责任分解到每个税源管理股(组),每个税源管理股 (组)必须设有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工作扎实、情况清楚、程序规范、数据准确、资料完备。
  第二章  税务登记和账簿凭证管理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或税法遵从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源巡查管理。对管户巡查、发票检查、税款催报催缴、“双定”和核定税额调查、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等工作要统筹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收管理员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地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每个工作日通过《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对新设立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纳税人的人员、房产、土地、车船等涉税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并进行税种核定工作。对需实地核实纳税人变更项目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实。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辖区巡查至少一次,不定期地与已取得的工商、国税等部门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漏征漏管户的,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停业纳税户实地巡查不少于2次,并做巡查记录,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开业经营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复业手续。
  纳税人暂停营业未提出停业申请或者停业期满未提出复业申请的,税收管理员应督促其及时办理停、复业手续。
  第十二条 非正常户及注销户管理。
  税收管理员在催报、催缴中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
  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1次,连续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收管理员应向上级提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建议。发现已注销登记或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继续经营的,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辖区内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简称《外管证》)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8日内,督促纳税人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对持有《外管证》的外来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当建立登记台账,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外来经营活动结束,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转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督促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督促其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逾期未报送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税收管理员应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掌握辖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人应纳税种和各税种的纳税期限、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对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税收管理员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申报表上签名。
  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税收管理员应督促其按税法规定进行补正;对审核中发现的问趣需进一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在《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逐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及附送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拟定延期申报期限,提出预缴税款的建议,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将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有关资料及时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缴纳、解缴税款的,税收管理员于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逐级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
  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以下称“双定”)征收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申报的经营情况进行销售(营 业)额和税负调查,填制《月份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根据调查情况初步拟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经“双定”评认小组讨论 审定后报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在5 日内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由专人将纳税人“双定”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办税公开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管理员每年对部分行业各选择2户以上实行“双定” 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主要调查行业税负与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相符,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税负调整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额未达  起征点的,税收管理员要严格开展调查认定工作,情况属实,  报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批。
  税收管理员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巡查不少于一次,对纳税人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评定、调整,纳入正常纳税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零散税收的管理。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员可直接征收临时经营户的税款,但必须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和票款分离制度,征收的税款必须严格按税收票款管理“双限”制度结报,并将开具的完税凭证内容完整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经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将有关资料及时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
  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减免税台账,不定期对减免税纳税人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和依法予以追缴税款的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的抵、退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要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纳税人欠税台账,经常下户了解欠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相应的清欠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纳税人欠税情况。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的代征或扣缴税款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及时足额解缴税款。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要求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的,上报县(市)以上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如下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
  (一)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纳税人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的,上报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如下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
  (一)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确实需要拆本使用发票。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使用 计算机开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的,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不符合如下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
  (一)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在实际经营中,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和年审资料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和资料上报、传递工作。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不符合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取消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填制《取消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逐级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电子信息和纸制文件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催报。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接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符合如下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
  纳税人生产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
  (二)纳税人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税收管理员每季对己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至少进行1次以上检查,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每年对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1 次以上检查,监控其开具发票数量、金额与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有无虚开、代开现象,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停止发售、收缴发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停供发票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交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停供手续,并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
  第六章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于每年1月从辖区内筛选出年度内需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上报主管地税机关。筛选的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税负异常、变化大、长时间零税负、综合审核分析中有问题的纳税人可随时列为纳税评估的对象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本部门制定的评估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纳税评估时首先要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主要是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和分析。审核分析句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计算是否准确,各种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附迭的各类抵扣、列文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四)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五)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或往年同期申报纳税情况相比有无较大差异。
  第三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和分析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深入评估分析,主要是:
  (一)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本部门设置的预警值相比较;
  (二)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及纳 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 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 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五)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需要纳税人改正或补充纳税资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在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有必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作调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但需要纳税人改正或补充资料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对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税收案件移送表》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移交地税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工作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工作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将工作过程中所掌握的需更新的纳税人税源管理数据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收管理员可以当场向纳税人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四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实施扣押后超过15日仍未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纳税人。
  第四十九务 税收管理员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一)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收管 理员应及时填写《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纳税人2日内提供纳税担保。
  (二)纳税人能提供纳税担保人的,经税收管理员确认后 填写《纳税担保书》,由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地税机关三方签 字盖章。纳税人以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由纳税人和地税机关双方签字盖章。
  (三)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自办税服务厅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后,应填写《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立即   解除纳税担保。
  (四)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但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   内既不缴纳税款又不申请复议的,按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的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收管理员于2日内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将批准的《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实施查封,将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并在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上加贴地方税务局封条,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实施扣押,将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填写《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地税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自办税服务厅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l日内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或金融机构,解除税收保全,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由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留存的《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上注明归还的商品、货物情况并签字、盖章。
  第五十三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需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税收管理员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报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审批。
  (一)对纳税人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已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但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三)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应解缴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下列相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将批准的《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填写《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报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但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四)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提前复业手续而在停业期间开业经营的;
  (七)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八)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九)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十)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阴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地税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地税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三)其他不需移交地税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辖区内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具体管理建议:
  (一)欠税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二)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三)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四)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五)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六)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七)提出具体管理建议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辖区内的纳税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移交地税稽查部门处理的建议: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九章  纳税服务
  第五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情况及纳税信用等级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对重点税源业户和纳税信用等级评为C级以下的纳税户,应经常到户宣传辅导,有新的或重大税收政策出台(变动)的,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纳税辅导要做到工作有记录、内容有摘要、纳税人有签名。
  第五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落实好首问负责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好记录,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说明理由,经请示有关部门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六十条 对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有特殊困难的,税收管理员应为其提供税收援助服务。如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提供税收援助,到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六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辖区内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
  第六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适合的申报纳税方式,如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尽可能为纳税人减轻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宣传辅导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警示。
  第十章  其他税收管理事项
  第六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负责本岗位税收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每月底前应把当月收集的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纳税人信息资料进行更新和存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纳税人上年的征管档案资料整理后交征管档案管理岗集中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稽查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稽查案源和日常征管资料,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将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各岗位之间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水平。
  第六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建议上级税务机关降低纳税人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六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认真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八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定期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第六十九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监督,每月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
  第七十条 地税机关要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热线,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座谈会,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税收管理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对税收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控考核。采取查看巡查记录、纸质资料,核对《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数据和对纳税人现场检查、咨询等方法,实现对税收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七十二条 各市地税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及奖惩措施,合理确定每项指标的分值和扣分标准,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挂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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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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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冀地税发[2005] 2005/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 冀国税发[2007] 2007/2/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于印发《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若干意见》 琼地税发[2006] 2006/5/18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 湖国税征[2005] 2005/6/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津地税征[2004] 2005/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 穗地税发[2007] 2007/9/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 苏国税发[2005] 2005/5/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桂地税发[2005] 2005/10/1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 黔地税函[2005] 20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