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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及普通发票工本费收缴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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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2]37号)和《关于第六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桂财库[2005]34号)精神,现就全区地方税务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改革范围及执行时间
  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普通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
  二、账户设置
  (一)开设汇解专户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03]8号)的有关要求在2006年1月15日前在代理银行开
  设“两费”收入汇缴专户。
  (二)账户核算
  “两费”收入汇缴专户只能由财务部门开设并进行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专户不核算支出事项。“两费” 收缴不能与经费帐户混户核算,应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独立设账核算。
  三、收缴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收取“两费”。
  (一)使用票据。纳税人使用现金交纳“两费”或使用转帐 方式将“两费”转入收入汇缴专户的,暂开具地税系统印制的票证工本费发票。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必须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实行票款分离。各执收单位要针对开票和收款工作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以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缴库期限。各级地税部门“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原则上实行每日清零。即资金与信息已匹配的款项,必须每日将款项逐级上划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资金与信息暂不匹配的款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与信息进行匹配并将款项逐级上划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缴库方式。收取的“两费”应及时缴入财务部门的“两费”汇缴专户或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坐支“两费”收入。票款结报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日现金收费汇总额达5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缴存单位汇缴专户。如果每日现金收费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现金收费一并缴存单位汇缴专户。
  2、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地方税务局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收取的“两费”通过转帐方式汇到市地方税务局“两费”收入汇缴专户。
  3、市地方税务局财务部门将本级以及下属单位“两费”收入按照规定的期限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总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
  四、票据管理
  (一)票据申领。票证工本费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各市局由财务部门统一向市局征管部门申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各市财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申领。
  (二)票据发放和使用。票证工本费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财务部门逐级向下一级财务部门发放;各级征管部门开票人员再向同级财务部门申请领用,并负责开具;开票人和收款人应每周向同级财务部门办理票款结报。
  五、“两费”经费管理
  (一)预算编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两费”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编制。各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做好“两费”收支预算编制。
  (二)经费拨款
  为保证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印刷费用的及时支付,各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按旬填写《普通发票和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统计表》并经财务部门确认“两费”入库数额,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务处备案,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各市下拨“两费”提供准确的数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两费”经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市地方税务局“两费”缴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分配核拨给各市地方税务局。
  (三)经费支出
  对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的“两费”经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统筹安排支出。
  六、“两费”收缴账务处理
  (一)设有“两费”收入汇缴专户、实行集中汇总缴库的单位,收取以及上解“两费”账务处理。
  1、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现金收取“两费”,记:
  借:现金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现金缴存银行汇解专户,记: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2、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收取“两费”直接缴存银行汇解专户或者市地方税务局收到下级上解“两费”,记: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3、上解市地方税务局以及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贷:银行存款
  (二)无“两费”收入汇缴专户、实行直接缴库的单位,只需设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两本缴库台账,逐笔登记入库数。
  (三)各级征管部门应设置应收款辅助台账,并负责“两费”应收未收款项的催收催缴。
  七、“两费”经费收支账务处理
  (一)“两费”经费收入账务处理。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核拨“两费”经费。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1)核定应核拨给各市地方税务局,记: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贷:暂存款---应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XX市
  ---应拨普通发票工本费----XX市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拨给各市地方税务局,记:
  借:暂存款----应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XX市
  ----应拨普通发票工本费----XX市
  贷:银行存款
  2、市地方税务局收到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拨“两费”经费。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1)核定应核拨给各县(市)地方税务局部分,记: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贷:暂存款---应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XX县(市)
  ---应拨普通发票工本费---XX县(市)
  (2)市地方税务局拨给县(市)地方税务局,记:
  借:暂存款---应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XX县(市)
  ---应拨普通发票工本费---XX县(市)
  贷:银行存款
  3、县(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市地方税务局核拨“两费”经费,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普通发票工本费
  (二)“两费”经费支出账务处理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经费支出”总帐科目下,设“普通发票印制及发生费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管理费”两个项目,专门核算发票和税务登记证印制及其相关各项费用支出。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两费”收缴和经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按规定设账核算,“两费”经费收支必须纳入预、决算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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