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18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8-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8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统一规范我区纳税人开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专用发票》发票。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专用发票》第五联抵扣联立即停止使用。
  三、请各市地税局务必于2005年9月10日前,组织人员将库存的五联式《专用发票》的第五联抵扣联进行销毁,同时清点库存、造册登记,并于2005年9月15日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上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 200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 京地税营[1995] 1995/6/2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 1997/10/2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 闽地税征[2000] 2000/5/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皖国税函[2000] 2000/9/1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晋中地税局新增“土地交易费专用发 晋地税征发[200 2000/10/1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 鲁地税函[2008] 2008/8/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 辽地税函[2012] 2012/4/1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印制全省 粤地税函[2007] 2007/1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厦国税函[2006] 2006/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