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1]7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9-5
实施时间: 2001-9-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仍可按内财中企字[94]第428号、财驻蒙监字[1998]534号及内财税[2001]485号文件办理退税。
  二、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未缴清税款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在年底前,请有关盟市、旗县财政局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退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清理并上报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专员办,逾期不予办理退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7/1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3] 2003/12/1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2019/1/1
关于《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及业务需求 中国注册税务师 2017/2/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扩大增值税抵扣 鄂国税函[2007] 2007/10/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鄂国税函[2003] 2003/11/2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7] 2007/7/26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 厦财税[2018]14 2019/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 深国税发[2005] 2005/12/29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 内发改价字[201 20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