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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1]9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30
法规类型: 保险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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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区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具体险种和票样如下:
  (一)寿险的种类和票样有: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一路平安定额保险单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吉雅泰定额保险单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国寿全家福(B)定额保险单
  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88保障计划定额保险单
  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99吉祥计划定额保险单
  (二)财险的种类和票样有: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票)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随车货物定额保险单(保险费叁拾元)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随车货物定额保险单(保险费玖拾元)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保险费叁拾元)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单(保险费壹佰伍拾元)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内旅客行包定额保险凭证(保险费壹元)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内旅客行包定额保险凭证(保险费伍元)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内邮(包)件保险凭证(保险费壹元)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内邮(包)件保险凭证(保险费贰元)
  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1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A类)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B类)
  1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C类)
  1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农村牧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农村牧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自助型)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农村牧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农家险A型、农家险B型)
  1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1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自助型)
  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安险、家顺险、家康险、家泰险)
  (三)平安保险的种类和票样有:
  1、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专用发票(机打票)
  2、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票)
  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1)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2)
  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3)
  上述定额保单,均在保单上面套印内蒙古地税发票监制章及防伪标识,既有保单的功能,同时具有发票的作用。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由各盟市地税局做好本辖区用票单位2001年10月——2002年底所需用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详细填列《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于9月20日前一式三份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如有不在上述票种之内,属新增式样,亦请填在《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的空格处,并将成品正式票样一并报自治区地税局,以便自治区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发放。
  三、各级地税机关、保监会、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以上票种从11月1日启用,旧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前,过期一律作废。如有新增票样,,均按本通知执行。
  五、如有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讲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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