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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1]18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30
实施时间: 2001-8-30
法规类型: 银行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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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银行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收未收利息额的请示》(内地税直[2001]6号),根据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在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精神,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等5家银行,在今后5年内以2000年底以前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每年20%的比例冲减应税营业额。
  附:各银行冲减营业额额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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