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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资考核[2006]15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6-26
实施时间: 2006-6-2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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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企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直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提高认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多数企业存在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等现象,既造成了新的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又造成了企业人工成本超常规增长、侵害出资人利益。因此,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二、关于省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比例
  各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条例》、《指导意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1建发[2005]5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5]4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各省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相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可提高到15%;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只能按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不得突破。
  三、省属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报程序
  各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由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由企业自行归集自行管理。省属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或股东事先报告,并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后,再按《条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应事先报告省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按《条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省属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报省国资委备案。经以上程序批准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程序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未纳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纠正。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之一,省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监管。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将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对省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特别是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清理,对违反政策,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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