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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函[200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25
实施时间: 2001-7-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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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就[2001]88号)称,为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据此,从文件到达之日起,各地在办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列入残疾人免税比例的计算范围。
  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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