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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理顺工作期限的函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0]4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8
实施时间: 2000-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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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
  你公司《关于给予四川石油管理局与西南油气田公司理顺工作期限的请示》(西南司计财发[2000]5号)收悉,经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如下。
  鉴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改制涉及的分离重组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给予你公司为期三月的分离理顺工作期限。在此期限内,你公司应如期向各天然气井口、配气站及净化厂划拨天然气增值税预征税款;你公司以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名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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