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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15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6-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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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以下简称“新版软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税局必须于6月25日前下载“新版软件”,并于7月1日起使用。由于时间较紧,各地计算机中心必须于6月25日前登录区地税局计算机中心的FTP服务器或根据总局提供的方式,下载地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的“新版软件”,及时分发给所属地税机关、代开票中介机构和自开票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
  二、各市地税局在安装 “新版软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操作步骤和要求进行,如遇到技术问趣,请电话咨询区地税局计算机管理中心(联系人:唐小明,0771-5538190)或拨打技术支持热线0574-87732552。
  三、各市地税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版软件”的各项操作程序,及时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新版软件”培训和辅导,确保 “新版软件”能够正常使用。
  四、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稽核、比对和有关报表的报送,确保不因“新版软件”操作不当而影响总局每月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和对各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
  五、各市地税局在使用 “新版软件”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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