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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5]7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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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237号)的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抓紧完成对旧版空白普通发票的清理和缴销,确保对所有旧版空白普通发票均进行了剪角或核销处理。各市税务局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05年4月10日前书面上报区局征管处。
  三、各市地税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以及对旧版空白普通发票的清理和缴销工作的落实情况。区局将于今年适当的时间对各市进行抽查。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继续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区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市要加大宣传和推广使用新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票样》的力度,指导用票人正确选择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对统一发票票样已有的票种,不再另行设计票样;对统一发票票样没有的票种,各市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新增的发票式样。新增的发票式样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厅、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91号)所列举的规格、联次进行设计。
  六、发票批文号的编写应严格按照160号文的规定,从001号开始编写,一份《发票印制计划呈报表》编一个批文号,不能重复使用同一批文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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