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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1]55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1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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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实行预缴,预缴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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