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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37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1
实施时间: 2001-12-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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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兴渝的战略,加快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增强我市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和培育我市新的税收增长点,现将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经重庆市“双软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审批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所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00]25号文的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所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购进生产性设备,需加速折旧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加速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企业,可享受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自2001年的1月1日起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份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对上述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审合格的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重庆市科委及以上有权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企业在开拓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
  (三)经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经市有权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在2005年底前,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四)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每年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其每年资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增加的贴息,在2001年度,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内经重庆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我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大科技园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剥离而组建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以后年度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应达到企业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
  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市科委或其授权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市科委审核意见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市科委的审核意见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在我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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