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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40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1
实施时间: 2003-11-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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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根据我省的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二、各地必须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等认定资料,由省局统一制发,请各地于2003年11月15日前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上报需用量,并于11月底前后领用。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由代开票单位(包括中介机构)向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启用《浙江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七),各地原有库存和依法收回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再用于代开票业务使用。请各地于2003年11月20日前将《浙江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的需用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截止使用期限最长至2004年6月底)。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样式之前,各地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继续发放给自开票纳税人使用。但在全国统一票样启用之前原有库存用完需要印制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一律启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浙江省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八)。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旧版货物运输业发票,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暂统一填写在票头左上方"举报电话"下方的空白处(电脑打印的发票,其纳税人识别号用手写填入上述相应位置也有效)。
  五、各地地方税务局将原已委托给其他部门发售、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收回后,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各地推荐的中介机构应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在省局未批准之前,可暂时委托本辖区内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代开发票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代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信息传递方式:市、县(市、区)局采集纳税人数据后用FTP传递到省局,省局汇总后将数据传送给省国税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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