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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资委[2005]24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5-12-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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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按照《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各省属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
  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经国资委核准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二是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托工作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根据决算工作需要,2005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进行。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5年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执行(文件另行下发)。
  四、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决算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一是在财务决算审计备案中应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原因、涉及的户数及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全部子企业名单进行说明;
  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逐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各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
  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
  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销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
  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
  七、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各省属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
  二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资委;
  三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四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八、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各省属企业应当提高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
  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二是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对上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将落实整改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四是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审计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对照,积极整改。
  九、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备案工作各省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企业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变更原因及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报省国资委同意。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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