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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安税收管理系统上线事项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8
实施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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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安税收管理系统(代开票模块)(以下简称建安系统)于2010年3月10日起在全市各地税征收点上线运行。建安系统上线后,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流程将发生变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3月10日起,我局对建安新工程项目的涉税业务,一律采用建安系统和新业务流程办理;对旧工程项目仍按原征管规定办理涉税事项。
  新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含当天)以后在我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建安项目。旧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在我局办理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的建安项目(对于总分包工程项目,若总包方或分包方已于2010年3月10日前办理过工程项目登记的,则该工程仍视同旧工程项目办理涉税业务)。
  二、从3月10日起,我局对新工程项目取消市内跨区外管证开具业务,统一通过建安系统办理涉税业务。即我市纳税人在市内跨区承建新工程项目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不再开具外管证,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安系统中纳税人的账册健全标志信息,实施分类税收管理。
  三、从3月10日起,我局各征收点启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从3月1日起,对账册不健全的建安行业企业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由1.2%调整为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4%调整为1%,所得税综合征收率为3%;对账册不健全的建安行业个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仍维持2.6%不变。
  附:《建筑安装业办税业务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八日

  建筑安装业办税业务指南

  一、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安涉税业务
  1、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范围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可以不办理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2)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按综合征收率全部带征各税的,其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2、申报及开票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综合)》
  (3)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纳税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安涉税业务
  1、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范围
  除上述不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情形以外,在我市各辖区承建的工程项目,均应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纳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特别提示:总分包工程的总包方或分包方请务必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否则将影响总分包税款的正确计算。
  2、办理项目登记的前置条件
  (1)我市登记注册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之前,必须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账册健全标志认定,取得认定标志后才能办理工程项目登记。(账册健全标志认定的流程参见下列第6点)
  (2)外市纳税人未在深圳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特殊纳税人登记的,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前,需在我市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先行办理特殊纳税人登记。
  3、办理项目登记的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并取得受理回执。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领取《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办结的纳税人,可向窗口受理人员提出,由纳税人凭受理回执自行携带经审核的纸质资料向管理科递交审核)。
  申请办理建安工程项目登记资料如下:
  (1)《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市纳税人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工程合同或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承建资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市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持有该证明的应一并提供,选供项目)
  (7)上一级出包方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复印件(分包工程需提供);
  (8)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票复印件(验原件)(持有该税票的应一并提供,选供项目)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按工程项目申报及开票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表(综合)》
  (3)《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
  5、项目登记变更的流程
  已经办理了项目登记的工程,若发生项目登记内容变更的情形(例如,增减工程合同金额、纳税人名称变更等),纳税人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科(组)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变更。
  项目登记变更所需资料如下:
  (1)《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
  (2)原《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变更后的建筑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办理账册健全标志认定的流程
  我市登记注册的纳税人必须向机构注册地的地税机关申请账册健全标志认定,一经认定有效期3年。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机构注册地的地税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并取得受理回执。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回执领取《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认定情况告知书》(特殊情况需要加快办结的纳税人,可向窗口受理人员提出,由纳税人凭受理回执自行携带经审核的纸质资料向管理科递交审核)。
  申请办理账册健全标志认定所需资料如下:
  (1)《建筑业纳税人账册健全情况登记表》;
  (2)账册健全标志认定申请书;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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