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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适当调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3]1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
实施时间: 2003-6-1
失效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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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由于“非典”的原因,我市部份区县(市)一些个体纳税人,特别是大型集贸市场的个体纳税人,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发展,适当减轻个体税收负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重点防治“非典”期间,对我市个体经营户(含集贸市场内)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达到起征点标准以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间5、6、7、8、9月),各区县(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纳税人现定纳税额基础上,对纳税额作适当调整,调减幅度不得超过20%。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定额调整工作,确保所有经营受到“非典”影响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定额及时得以调减,以减轻其纳税负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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