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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25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6
实施时间: 2001-11-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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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2年定期定额工作作如下通知,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的经营地点、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三、税务机关可按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所属月份的纳税定额。
  四、税务机关应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作出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五、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定期定额户申报。定期定额户应将下一核定期的生产经营预计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二)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结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核定;
  4.按照发票和其他凭据核定;
  5.比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为)、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三)下达定额。税务机关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其定额。
  六、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七、定期定额户的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自行到税务机关按实际经营额缴纳税款并办理定额调整手续,填写《变更纳税定额申报审批表》。
  未按规定补缴税款以及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经查实,按偷税论处。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实际经营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自收到定额调整申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定期定额户申报情况相符的,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制《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结果与定期定额户申报情况及原定额不符的,税务机关对其定额不予调整,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按原定额执行。其实际经营额、收益额高于定额20%的,按偷税规定处理。
  八、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缴纳的税款要在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有关纳税手续。不得抵减当期应纳税定额。
  九、定期定额户发生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调整定额的,要办理调整定额手续。
  十、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停止纳税申报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该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并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结清税款、收缴发票、交回相关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按偷税论处。定期定额户提前恢复经营的,应于恢复经营5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核批,对不办理延长停业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当月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税务机关按当月定额50%征收税款;停业时间不足15日的,税务机关按一个月定额征收税款。
  十一、2002年调整定额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2002年定期定额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各单位应有一名局领导亲自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此项工作有绪进行。
  (二)利用地方报刊、广播、有线电视、板报等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可采取分地段、分行业、街道召开宣传动员会,组织业户学习税收法规和新《征管法》,逐步增强业户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及时主动的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和反映在调整定额中所碰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工商、个协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在调整定额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在定额调整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确保定期定额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证、公开,逐步缩小定额与业户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逐步改变在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使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五)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视其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法,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定税工作的主动权。双定户典型调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双定户总户数的5%;双定户定额调整面不得低于总户数的30%。
  (六)定期定额调整的对象为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承包户和虽建帐但实行核实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的业户。各地应把辖区内重点行业、大户以及市场内的大户和日常征管比较薄弱的环节作为此次定额调整的重点。
  (七)在定期定额调整工作中,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业户,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以房租水电费、摊租以及从业人数、生产经营规模、经营口岸等情况进行倒推的办法核定。
  (八)各单位在对定期定额户的征管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正确使用本文所附文书(见附件),做到手续完备、依据充分。
  (九)定额调整结束后,应将定额调整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以增强公开办税,的透明度。
  (十)2002年定额调整工作务必在2001年12元底前结束。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调整定额的情况总结随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02年(私营)
  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调整情况统计表》于2002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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