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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稽字[2001]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8
实施时间: 2001-6-2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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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配备精通计算机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协查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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