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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01]60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6
实施时间: 2001-7-6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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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由盟市国税局按卷烟牌号、规格列明产量、销量、销售额、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及议计税价格等数据报内蒙古国税局,由内蒙古国税局核定计税价格。上述办法也适用于2001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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