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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30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7
实施时间: 200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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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利用电视、广播、报刊、路牌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必须持有广告宣传的合同或协议;
  三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必须持有广告宣传的正式发票。没有广告宣传正式发票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对我市个别不属文件所列举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如果经济效益特别好,广告费用支出大,确实需要支持发展,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又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方税务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宣传费,可在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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