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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2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6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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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l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严格按《通知》所列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扩大免税范围。纳税人应将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收入与本企业的征税货物的收入在帐务上划分清楚,帐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二、企业享受免税的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办理免征饲料生产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凭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重庆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审批表》(格式附后),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审批表(出各地自行印制)年终一次性报批。
  (二)对申请办理免征饲料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批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年终一次性报批。
  三、为了保证饲料产品的质景,凡生产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的饲料产品总数少于或等于5个的,一律全部送检;生产复合预混调料或配合饲料、混合调料、浓缩饲料品种超过5个的企业,其超过部分按饲喂动物的种类和阶段分别加抽一个代表性产品送检,且送检产品个得低于5个,未按规定送检产品和重庆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未出具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未加审核意见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
  四、《通知》规定对所列饲料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执行时间从2001年8月1日起。对2001年1-7月的所列饲料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按《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渝国税明电[2001]3号)执行;对2001年1-7月所列饲料生产环节增值税的免税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1999]84号)执行。
  五、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饲料生产企业要求当年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上报审批,逾期不再办理(个别特殊情况除外),也不得享受免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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