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1]2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3
实施时间: 2001-9-3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2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现明确如下: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退税及完税凭 云国税函[2001] 2001/11/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 鲁国税函[2001] 2001/6/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暖器制造有限公 粤国税函[2007] 2007/9/2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有关 甬国税函[2009] 2009/3/16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退税相关事项的 2021/6/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梅州市丰顺县祥旭家具有限公司实行 粤国税函[2004] 2004/5/3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 晋国税进发[200 2000/11/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 穗地税函[2005] 2005/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苏国税函[2007] 2007/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祥鑫铝业有限公司实行按月 闽国税函[2008] 2008/12/18